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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现住址河北省张北县**小区底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北县**乡**行政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30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3时许,在张北县晟和小区底商**超市,赵某某丈夫牛某某和刘某某及其妻子吉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进而发生打架,牛某某将刘某某的私家车的反光镜等部位损坏,刘某某将牛某某打伤。经张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牛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经调解,于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与受害人牛某某达成和解,牛某某对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撤回控告。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进忠

检察员:杨晓娜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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