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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康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院公诉刑诉〔2016〕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94年**月**日,身份证号62262501994********,甘肃康县人,中专文化程度,无前科。现住康县**镇**村**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6年5月12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应朋友之邀,与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相约在康县城关镇峡口清真寺附近解决纠纷。双方到达后,刘某某与李某某两人发生口角争执,刘某某在一脚踏在李某某上身,李某某随即挥拳扑打,刘某某用随身携带的黑色折叠刀在李某某左肋、腹部各刺一刀。随后刘某某陪同李某某到康县中医院治疗。经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腹壁穿透创属轻伤二级。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持刀刺伤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文

2016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意见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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