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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8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7月26日1时许,在本市海珠区**路**巷**号**房内,与被害人吴某某因房租纠纷发生口角,继而持水果刀将被害人双手刺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后逃离现场。2020年5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及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受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婷

2020年7月30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2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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