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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2070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区**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5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2019年9月9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在龙川县工业园**科技有限公司钣金车间上班时发生口角,便用拳打脚踢的方式进行互殴,随后被同事拉开。期间,两人仍继续相互辱骂、推搡,刘某某则捡起将车间地下放的铁片捡朝陈某某扔去,造成陈某某左手臂受伤流血,随即被同事送往龙川县登云镇卫生院治疗。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共赔偿了被害人陈钢12000元人民币,并取得了陈某某的谅解。2019年9月4日,刘某某到湖北省******派出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收据;2.证人刘某某、陈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龙公(司)鉴(活)字【2018】10006号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叶小雄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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