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19〕110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镇**村**。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8时30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黄埔区黄埔东路南岗市场北门,因摊位问题和被害人于某某等人发生争吵,被告人刘某某持一把塑料锤殴打被害人于某某,致其右膝关节半月板破裂(经鉴定,被害人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未达轻微伤)。同日8时48分,被告人刘某某的丈夫邓某某光报警。民警接报后去至现场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并缴获作案工具塑料锤一把。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户籍材料、抓获经过、锤子等物证、书证;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丽敏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共6张。
3.作案工具锤子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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