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无法提供,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组(以上均为自报),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一烂尾楼,于2019年5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被害人余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大华一路和紫薇路交界喜洋洋便利店喝酒,期间和被告人刘某某发生口角,被刘某某用啤酒瓶将其脑部和脸部打伤。经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法医学伤情检验,属轻伤一级。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沛贤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5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