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3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凌晨,被害人李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酒店停车场把质押汽车的钥匙交给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上车后称自己不够钱还款,想先把车开走并让李某某上车协商,李某某不同意,刘某某见状拿出车里的水果刀下车,多次刺向李某某,李某某在反抗的过程中被刘某某刺伤胸部、左臂部。刘某某伤人后逃离现场,把所用水果刀及其刀鞘丢弃,自己报警后被民警抓获。同日,民警起获了刘某某作案用的一把水果刀及其刀鞘。
经鉴定,李某某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肢体软组织损伤、左侧血气胸、左侧肺挫伤、左侧膈肌破裂,属重伤二级,待医疗终结后再行评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谭志伟
检察官助理:邓耀隆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5.本案扣押款物现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九江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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