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刑刑诉〔2019〕3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8196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2001年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平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0日晚上22时左右在朔城区北旺庄街道办事处照什八庄村被告人刘某某院内,吃饭期间被害人王某某因其母亲宋某某和刘某某发生口角,继而王某某也参与其中,在三人互骂的过程中刘某某扔开饭桌上的碟子将王某某额部砍伤。后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认罪悔罪,其家属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艳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