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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6195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怀某市**,现住址:怀某市**楼。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怀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晚6时许,因尹某某检查暖气未征得被告人刘某某同意,尹将其暖气井盖打开而发生口角,进而互相殴打。刘某某用砍斧乱划,致尹某某右眼上睑及鼻根部皮肤裂伤、下唇口唇贯通伤。经怀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斧子一把;2.书证;3.证人龙某某、王某某、于某某、赵某某、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在本案中也存在一定过错,酌情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济林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386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两份。

4.视频证据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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