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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19〕4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群众,现住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滕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4日13时许,在滕州市某某食品厂车间更衣室内,被告人刘某某因家庭琐事用马扎将被害人孟某某打伤,致其左尺骨骨折,头皮裂创。经鉴定,被害人孟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瑜

徐可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卷宗一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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