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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47********,汉族,文盲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19年9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害人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7时许,**镇**村郝某某因被告人刘某某踩踏其种植的辣椒心生怨恨,二人在刘某某家门前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期间刘某某用竹拐棍击打、拳打脚踢等方式将郝某某眼部等处打伤。后经鉴定,郝某某的左侧筛骨纸板骨折,左侧眼球晶状体改变,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莹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9282****);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七张;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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