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2018年8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5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村西玉米地处,与同村房某某因邻地排水问题发生争执,后将房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房某某损伤程度为人体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房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户籍信息、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言安
代理检察员: 吕 超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5306****。
2.刑事侦查卷2册,讯问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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