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5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住**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临沭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临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自家楼房漏雨到本村王某某家中找到王要求维修被拒绝,后二人在王某某家客厅发生争吵,王某某要求刘某某离开,刘不愿离开,二人又发生争执。争执中,刘某某将王某某拽倒在地致其腰2、3、4右侧横突骨折。经法医鉴定,王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王某甲等人证人证言;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艳飞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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