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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4年5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定西市安定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楼,现住定西市安定区************室。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王某某因怀疑被告人刘某某与其丈夫吴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于2019年11月15日到刘某某上班的定西市安定区*****物业公司找到刘某某交涉,期间二人发生争执,刘某某在王某某脸部捣了一拳、腹部踢了一脚。王某某被打后气愤不已,于2019年11月20日上午9时40分许再次来到物业公司刘某某所在的库房内讨说法,二人在库房内发生争执,刘某某手持铁棍轮打致王某某的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手持铁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晓霞

                                       2020年6月1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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