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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8〕40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6日凌晨4时,在肥东县**镇**路**小区**附近,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互相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刘某某持刀将李某某身体多处砍伤。2018年7月30日,经肥东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某的本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受案登记表、出院记录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持刀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胡红霞

2018年11月28日

附: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卷宗和证据材料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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