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2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女友到中卫市沙坡头区皇廷娱乐会所与朋友一起玩扑克,因刘某某女友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口角,陈某某朝刘某某女友肩膀上推了一把,被告人刘某某上前将陈某某推到在地,用拳头朝陈某某身上打了几拳,后用脚踢陈某某胳膊将陈某某踢伤。经鉴定:陈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赔偿陈某某6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础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被害人报案至公安机关及被告人被抓获归案的事实。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证实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
4.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卫)公(物证)鉴(伤)字(2019)19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陈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5.刑事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65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倪萍
2020年3月30 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0965****。
2.侦查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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