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西省太谷县人,现住山西省太谷县**小区,系农民。2018年10月15日,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被太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太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驾车携妻子武某某回太谷县南庄村,在车上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刘某某打了武某某两拳。二人回到南庄村后再次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刘某某强行拖拽武某某进屋时导致武某某腰腹部撞至家中砖砌土炕边缘,致武某某肋骨受伤。经鉴定,武某某的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侯红芳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监视居住于太谷县**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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