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酒店内,因故与被害人姚某某(男,28岁,山西省人)发生冲突,后刘某某殴打姚某某,致姚某某左手中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姚某某本次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派出所辖区内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诊断证明书、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7.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涛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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