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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镇**社区**区**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酒店内,因故与被害人姚某某(男,28岁,山西省人)发生冲突,后刘某某殴打姚某某,致姚某某左手中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姚某某本次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派出所辖区内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诊断证明书、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7.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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