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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密云区**镇**街**号。曾因非法持有毒品、吸食毒品,于2014年9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0月10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9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7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镇**村**街**号宗某甲家中,被告人刘某甲因琐事与被害人宗某乙发生争吵,后宗某甲将刘某甲与宗某乙二人劝至院外。在宗某甲家南侧胡同内,被告人刘某甲与宗某乙发生肢体冲突,经宗某甲及其妻子李某某劝阻分开,后宗某乙返回家中,取菜刀一把返回该地点,被告人刘某甲将宗某乙所持菜刀夺下,并对宗某乙实施殴打行为,致宗某乙手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宗某乙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刘某甲于案发当日经民警依法传唤到案,且现已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骥

检察官助理:李然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密云区**镇**村**街**号家中,电话1326146****。

2.公安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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