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老马),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队**号,住贵州省凯里市**镇**路**房**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与朋友在家吃晚饭饮酒后又相约去凯里市炉山镇环城西路“啃羊骨头”夜市店吃宵夜,在店内遇到被害人罗某某后邀请罗某某等人同桌吃东西喝酒,离开时刘某某与罗某某因付账问题争执继而发生推搡,双方被朋友拉开、劝离后各自回家。罗某某打电话给弟弟罗某乙,将与刘某某发生矛盾并被刘某某推搡之事告知罗某乙,罗某某得知妻子龙某某与罗某乙等人在张某某家喝酒,便到张某某家邀约罗某乙、龙某某、张某某、吴某某驾车去找刘某某理论,罗某某一行人到刘某某家门口,见刘某某家门面的卷砸门未关,罗某某与龙某某下车冲到刘某某家中骂刘某某,刘某某因与罗某某发生抓扯后回到家中还没消气,见罗某某、龙某某等人又冲进其家中吵闹,刘某某拿出一把黑色匕首准备向罗某某等人冲去,被害人金某某在夺刘某某匕首过程中手被划伤,罗某某、龙某某见刘某某拿刀便退出卷砸门外继续辱骂刘某某,刘某某顺手在厨房内拿了一把剔骨尖刀,从后门绕到门前,冲上去朝龙某某的腹部捅了几刀,龙某某倒地后,刘某某又持剔骨尖刀捅伤罗某某的胸部、腹部,罗某乙见事态严重后报警。经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腹部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左胸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龙某某腹部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金某某的手部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剔骨刀一把;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某、龙某某、金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玲琳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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