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住鲁甸县龙**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8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6日20时许,陈某某与刘某某因琐事在鲁甸县**镇**社发生争吵、抓扯,在抓扯过程中致陈某某先后两次摔倒在地上,并被刘某某打了一嘴巴,经鲁甸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其轻伤二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维凡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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