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3021990********,汉族,大学专科毕业,内蒙古乌海市**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小区**楼**户。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内蒙古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9年2月15日8时30分,在乌海市**办公室内,因琐事被告人刘某某殴打被害人张某某致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人侯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乌海市中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呼和浩特市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宝春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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