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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67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村。因犯妨害公务罪,2008年1月30日被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4月12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9年4月19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村。因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8月31日被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5月21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2019年7月16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18时许,在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杨官林镇李庄子村**饭店门口东侧,被告人刘某甲因停车问题与**饭店警卫史某某发生口角并互殴,**饭店的张某甲、张某乙见状与史某某一起殴打刘某甲。随后被告人刘某甲的哥哥刘某乙到达现场,与刘某甲用改锥和拳头殴打张某甲,致张某甲右手第五掌骨基底部完全骨折。经丰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父亲刘某丙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甲、史某某经济损失共计13万元整,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决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丰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刘某甲、刘某乙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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