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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740号

被告人刘某某(自报),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0日02时许,被害人赖某某(系东莞市塘厦镇田心社区凯航酒店保安)在东莞市塘厦镇田心社区凯航酒店一楼大厅看到被告人刘某某醉酒睡在大厅沙发上,于是便叫其离开,随后刘某某和赖某某发生口角。刘某某便动手殴打赖某某的头部和脸部等,致使赖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头部挫伤(经鉴定,赖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致使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20年7月24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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