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乌检一部刑诉〔2020〕Z8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县,捕前住:锡林郭勒盟**区**牧场**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东乌珠穆沁旗看守所。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

本案由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2日23 时许,**牧场暂住人员刘某甲与其女友靳某某同朋友一起在**牧场**饭店喝酒,期间刘某甲与其女友靳某某发生不悦,刘某甲责怪靳某某不应席间劝酒,靳某某赌气独自离开饭店沿着饭店门前的柏油路往西走准备回家,随后刘某甲也跟着靳某某出来在靳某某后边走,二人相距数十米,靳某某边走边哭途径**宾馆行至宾馆西侧时,被宾馆门口站着的刘某乙发现并追上搂抱,靳某某大声呵斥,刘某甲听见女友喊叫,遂跑上前,见状用拳头猛击刘某乙头面部三拳,刘某乙当场倒地,刘某甲又朝刘某乙头部、肋部踢踹几脚,后被贾某某和孟某某那等人拉开,刘某甲打电话报警,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刘某乙躺在**宾馆西南侧的柏油路中间,已无生命迹象,民警联系**牧场卫生院对刘某乙进行抢救,卫生院医生到达现场确认刘某乙已死亡。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经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乙系酒后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内动脉瘤破裂、内出血、脑功能障碍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处警综合单、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书证;2.靳某某、贾某某、孟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刘某丙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及辩解;4. 洪某某、孟某某、毕某某等人辨认笔录,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视频资料;7.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多次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颅内动脉瘤破裂、内出血、脑功能障碍而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双全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乌珠穆沁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赔偿明细各7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