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23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桥区**镇**村**号,暂住在**镇**村**弄**号。2015年6月因无证驾驶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3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3月1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1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路**弄小区门口摆摊时,见被害人袁某某持手机拍摄,遂与其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采用拳打及扔石块的方式将被害人袁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袁某某外伤性C4-5椎间盘突出,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3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但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至审查起诉阶段始作如实供述。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在家属帮助下已赔偿袁某某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被被告人刘某某殴打致伤的经过,本案的起因。

2.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袁某某伤势的具体成因等。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泰思特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补充说明书,证实被鉴定人袁某某椎间盘突出与本次外伤有直接关系,构成轻伤二级。

4.被害人袁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刘某某的到案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丹婷

2020年4月3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联系电话:15221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材料四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