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649号
被告人刘宝华,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31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栋**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宝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3时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院**号楼附近,被告人刘宝华与被害人赵某某(男,62岁)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撕打,刘宝华用拳头将赵某某打伤。经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赵某某眶下壁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右上骨额突骨折已构成轻微伤;面部软组织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经侦查,被告人刘宝华于2020年8月26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伤情诊断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宝华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宝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宝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宝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宝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佩瑶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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