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平市院公诉刑诉〔2014〕1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6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陕西省**县人,家住陕西省**县**镇**村**号,农民。捕前系兴平市**食府厨师。2014年7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4日经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7月15日被兴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兴平市**食府后厨内因工作之事发生矛盾,后被同事劝阻,被告人刘某某因此事对王某某一直怀恨在心,晚上下班后,被告人刘某某在兴平市西城办南汤台5组租住的员工宿舍内等王某某回来,到了晚上23时许,王某某回来后去阳台接水时,被告人刘某某将王某某挡在阳台理论,因双方没有说好,被告人刘某某用拳头在王某某脸颊上打,将其打倒在地,王某某在倒地过程中后脑勺撞在身后的水泥通风管上受伤。但被告人刘某某仍没有停手,在倒地的王某某胸前踹了五、六脚,踹完后又拽住王某某头发在其面部猛击数拳,确认王某某不能起身后才离开。后王某某被送至咸阳市二一五医院检查时发现颅内出血90ml,并立即进行了开颅手术。经兴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9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宪章
费春进
2014年11月26日
附:1、案卷三册;
2、证据目录一份、量刑建议三份;
3、被告人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4、被害人王某某电话:18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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