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9日凌晨2时许,在长春市绿园区***路****(游戏场所),被告人刘某某因怀疑被害人孙某某玩游戏作弊,用脚将孙某某腰部打伤。经鉴定:孙某某外伤致1、2腰椎右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证人付某、宋某某的证言;
4.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病历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铭宇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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