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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绿检刑检刑诉〔2019〕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无前科劣迹,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乡派出所管内现住址长春市绿园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9日凌晨2时许,在长春市绿园区***路****(游戏场所),被告人刘某某因怀疑被害人孙某某玩游戏作弊,用脚将孙某某腰部打伤。经鉴定:孙某某外伤致1、2腰椎右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证人付某、宋某某的证言;

4.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病历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铭宇

2019年1月14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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