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刘**,男性,1966年11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966110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老厂乡虎山村委会***号,住罗平县九龙街道乐戈壁村委会***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3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15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3时许,在罗平县九龙街道乐戈壁村委会***村,被告人刘**与李**因感情纠纷发生口角,被告人刘**持锄头追打李**,致李**身体多处受伤。经罗平和谐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此次受伤致右侧尺骨中下段闭合性粉碎性骨折伤情构成轻伤一级;李**此次受伤致右侧3、4肋骨骨折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李**此次受伤致头皮血肿、左顶头皮裂伤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陈述;2.被告人刘**供述和辩解;3.证人刘*富、赵*荣、黎*彩、刘*生等人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提取、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户口、前科证明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庆昌
2019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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