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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刑检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摩×司机,户籍所在地湘潭市雨湖区**乡**村**组**号,住湘潭市九华经开区**栋**单元**号。1997年8月8日,因犯流氓罪被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和被害人喻某某都是摩的司机,开摩的送客,平时一般是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停车侯客,车在前面就先上客。2020年5月9日14时21分,被害人喻某某将摩托车停放在湘潭市雨湖区城郊香樟园北院南门小区门口侯客,被告人刘某某骑着摩托车过来,插到了喻某某的前面位置,两人因此发生口角,喻某某先提着摩托车U型大锁下车,刘某某见状也提着摩托车U型大锁下车,两人互相指着对方吵起来,接着喻某某先动手持U型大锁捅向刘某某的腹部,刘某某持U型大锁砸了喻某某左侧头部一下,之后两人持锁互殴、扭打在一起。在互殴过程中,刘某某的头部、眼睛等部位被喻某某打伤,头盔被打烂了;喻某某的头部左侧、后脑勺等部位被刘某某打伤,左脸被刘某某咬伤流血。经湖南融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所受头皮血肿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喻某某所受额骨左侧凹陷性骨折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和被害人喻某某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云塘派出所处警民警送医救治。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云塘派出所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雪莲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6.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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