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90********,汉族,初中肄业,务农,住汉某某**镇**村巷**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1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邻居钟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刘某甲持菜刀追砍钟某某。钟某某的公公被害人刘某丙见状出门和刘某甲理论时,被刘某甲持刀砍伤头部。经常德市龙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丙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长沙市湘雅附二医院鉴定,刘某甲患有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部分医药费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两把刀具(照片);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门诊病历、收条等;3.证人李某某、邱某某、刘某乙、钟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常德市龙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持凶器实施伤害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跻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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