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483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河南省泌阳县**镇**村委**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7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上午8时许,在泌阳县**镇**村委**庄,纪某某因放树后抬树团要走刘某某门前的公共道路,刘某某不让纪某某走,后刘某某用木棍将纪某某右胳膊打伤。据泌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泌)公(物)鉴(伤检)字[2019]327号鉴定书:纪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品
单大帅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