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9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沧县**镇**村。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8时许,在沧县**镇**村李某甲家门口处,被告人刘某某和李某乙因矛盾发生打斗,打斗中,刘某某持铁板手将李某乙打伤,致其右股骨粗隆间骨折。经鉴定,李某乙之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铁板手一个;
2.户籍证明信、说明、病历、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邵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建民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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