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法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云凯,系辽宁通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张某某、金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沈阳市铁西区北四路**嘉园二期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因琐事将在此处等电梯的被害人白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白某某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十级。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被害人的病历材料复印件、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乙、赵某某、惠某某、金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玲军
检察官助理 汪鑫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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