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2015年11月1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5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5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6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镇**村丁某某家中以及本市311国道通往中楼村的油路上与马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刘某某用拳头将马某某脸部打伤(双侧上颌骨额突骨骨折、双侧眼眶下壁骨折),经鉴定马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
5、法医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一鹤
王 萌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公安侦查卷宗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