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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刘某某,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兼快递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镇**村**组**号,住樟树市**花园**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4日13时47分,在樟树市葛玄路仁和863工业园对面的韵达快递店内,被害人陈某某因邮寄物品与韵达快递公司的前台工作人员发生纠纷,被告人刘某某见状上前阻止,被害人陈某某推搡被告人刘某某,后双方散开。13时50分,被害人陈某某又进来推搡被告人刘某某,被被告人刘某某打伤。2018年7月3日,经樟树为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医疗费等费用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和解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陈某甲、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日欢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五十九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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