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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号,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号。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委托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其刑事责任能力、案发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5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9月18日14时,刘某某因怀疑黄某某有外遇,两人在入住的位于梅江区五洲城古洲路的帝景商务酒店329房发生口角,相互扭打。期间,刘某某用木棍殴打黄某某的头部、手部,致使黄某某受伤。

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经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患有使用酒精引起的精神和行为障碍;涉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棍;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查询、人口信息查询等书证;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浩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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