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9月18日14时,刘某某因怀疑黄某某有外遇,两人在入住的位于梅江区五洲城古洲路的帝景商务酒店329房发生口角,相互扭打。期间,刘某某用木棍殴打黄某某的头部、手部,致使黄某某受伤。
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经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患有使用酒精引起的精神和行为障碍;涉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棍;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查询、人口信息查询等书证;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浩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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