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7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镇**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在柘城县陈青集镇时堂村,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宋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引起打架,宋某甲被刘某某打伤,经鉴定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许某某、时某某、宋某乙证言;3.被害人宋某甲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及绘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华伟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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