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普通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现住抚松县**镇。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0月24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抚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曲云,吉林松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亦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0月19日20时许,在抚松县松江河镇天池圣景C2区9栋楼下,因关自家防盗门发出声响的事情与韩某某发生争吵后,持刀将韩某某胸部捅伤。经鉴定,韩某某肝脏破裂、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吉林省抚松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书证: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洪涛
2020年1月16日
附项: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抚松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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