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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同伙熊某某、杨某某、许某某,田某某(均已判决)等人持砍刀等工具在本市香洲区南屏镇**路**街**号附近小巷将路人被害人张某某身体多处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全身十七处刀伤,右额颞骨骨折,右侧肩胛骨骨折,右侧9-12肋骨骨折,胸11椎体后下缘,双侧椎弓板、棘突、右侧横突骨折,胸12棘突、左侧横突骨折,腰1-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左侧髂骨多发骨折,右侧液气胸,右肺挫裂伤,引起失血性休克(中度),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熊某某等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6.书证;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萌

(院印)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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