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 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县住址及县**镇**庄**号。2011年11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20年12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驾车载张某某等人从沂南县苏村镇到沂南县城,期间刘某某与张某某因琐事在车上发生争执,张某脚踢刘某某,刘某某将车停在原省道**线**路段,后刘某某与张某某下车发生肢体冲突,期间造成张某某左眼及鼻子等处受伤。经鉴定,张某某之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兴军
刘昌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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