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公诉刑诉〔2014〕15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64******,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住***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18日19时许,在蚌埠市***乡***村****号张某某家院内,被告人刘某某因自家洗衣机漏水,怀疑是别人所为,在院子谩骂时与邹某某发生口角,后邹的儿子邢某某和刘的丈夫秦某某互相厮打,刘某某拿一个打气筒将邹某某的左胳膊砸伤。2014年4月25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邹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4年4月28日,刘某某与邹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得到邹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光
2014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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