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公诉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76********,回族,高中毕业,农民,现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办事处**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3日11时许,在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与平原路交叉口西南角处,被告人刘某某的姨杨某某和张某某因债务纠纷引起争执,后刘某某与张某某及张某某的儿子张某发生撕打,双方均被致伤,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刘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王某某等证言;5、被害人张某某陈述;6、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书学
检察员:徐亚萍
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侯审。联系电话:15236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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