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7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房山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街**号,现住此地。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2日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于2011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4日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到被害人某某某位于本市房山区**镇**村**区**号的家中,任意打砸被害人家中的门窗玻璃及停放在院内的东风汽车(车牌号:冀F****V)玻璃,后驾车离开。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门窗玻璃被损毁后的损失价格为1657元;东风汽车玻璃被损毁后的损失价格为477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9月10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六人证言;4.鉴定意见:北京市房山区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笔录:勘验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报案记录,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莉

检察官助理黄河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拾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