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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89********,汉族,大专学历,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号,现住北京市平谷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张各庄赛江南饭店内因琐事持啤酒瓶殴打被害人于某某,致于某某头皮、面部及颈部多处划伤。经鉴定,被害人于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郑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北京市平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谅解书、和解协议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魁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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