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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平市院公诉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市,住**市**某某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627日被兴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8年4月11日21时30分许,在**市**办**村**组来某某家门口,来某某、刘某某、来某甲等人在喝啤酒时,秦某某来后与来某甲因以前的矛盾发生争吵,刘某某、来某甲和秦某某相互撕打,后秦某某离开了来某某家。由于被刘某某、来某甲等人欺负,秦某某便纠集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二次来到来某某家门口,秦某某和刘某某用洋稿把等工具将刘某某、来某甲身体多处打伤住院,来某甲下鄂受伤,刘某某左手骨折。经陕西省新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陕新司鉴<2018>临鉴字第202号)证明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逮捕证、诊断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来某某、赵某某、来某甲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春进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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