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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路31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徐某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14时许,在徐某区华龙面粉公司门前,被害人张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随后被刘某某用拳击打致伤。经鉴定,张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2019年11月24日,张某某与刘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某赔偿张某某人民币六万元,张某某不再要求追究刘某某的任何责任。2019年11月25日,刘某某投案自首,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由朋友间争执引发,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江宁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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