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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6〕236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村**号。2016年10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1日上午9时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在我市**镇**工业区**电镀厂车间内,因工资结算问题与该厂负责人被害人樊某舜发生口角后,持挂具打伤其左手臂。随后,被告人刘某某被接报后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樊某舜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曾泓玥

2016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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