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6〕236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村**号。2016年10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1日上午9时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在我市**镇**工业区**电镀厂车间内,因工资结算问题与该厂负责人被害人樊某舜发生口角后,持挂具打伤其左手臂。随后,被告人刘某某被接报后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樊某舜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曾泓玥
2016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