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中午1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的母亲杨某某与胡某某在上蔡县**镇**村因盖房子挖化粪池问题发生矛盾继而发生厮打,被告人刘某某用手击打胡某某的胸部,致胡某某受伤。2020年6月3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伤者胡某某之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胡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胡某某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伤情登记表等;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已与被害人胡凤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燕
检察官:朱 玉 换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蔡县**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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